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2. 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器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5. 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7.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8.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9.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10.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11.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12. 泥土。
出口限制物品
1. 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2.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 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4. 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5.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6.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7. 烟、酒、糖、红木;
8. 任何药品、名贵药材;
9. 触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如:仿冒、伪造名牌商标的,有奥运标志的(出口货物能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
10. 涉及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货物唛头上标有产地,但原产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货物;
11. 出口货物需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如:自行车、风扇等仅允许零配件出口;
12. 出口货物应征出口关税的(如:铜条、铜片、铝条、铝片等仅允许单票两公斤以下);
13. LED(发光二极管镜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头、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机、手表、摄像机、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单票3公斤以下且国内生产可收寄);
14.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