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案件應於貨上黏貼發票,海關籲請快遞業者切實配合,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為落實前揭規定,該關自本(106)年8月1日起將加強查核,請快遞業者切實配合辦理。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係屬獨立之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採無紙化作業,除海關需要始列印書面簡易申報單,否則均不必投遞紙本報單,其中應由人工查驗之簡易申報,海關驗估關員亦僅須憑國外黏貼於貨上之發票與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據以查驗,減少人力、物力及文件儲存空間,簡化作業程序,加速貨物通關。
臺北關呼籲,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5條規定,快遞業者未依第10條規定於貨上黏貼發票辦理報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7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請業者注意並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另一般民眾透過網路線上購物之跨境交易,一方面可藉由黏貼於貨上之發票,確認所購買商品之名稱、金額及數量,是否與交易內容相符,另一方面亦可作為向海關申報之基礎,達到便利海關查核,加速貨物通關之效果。相關規定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網站(http://taipei.customs.gov.tw)點選貨物通關/快遞機放貨物/進口快遞簡易通關網頁查詢,或撥打海關免付費單一服務電話0800-005-05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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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聯絡電話:03-3983123
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80277&ctNode=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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