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限額調整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cs 发布时间:2017/6/28 阅读:2930

財政部公布實施「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自106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經財政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公布,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生效,所稱進口次數頻繁內容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依據上開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免稅進口次數計算分為上下半年兩個週期,上半年起算時點為1月1日,下半年起算時點為7月1日,各週期免稅進口次數逾6次者,第7次進口即應課稅,並於各該週期結束,重新起算免稅進口次數。財政部關務署補充說明,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之政策目的,在防範部分進口人以商銷為目的,卻濫用低價免稅限額優惠規避稅捐之頻繁進口行為,一般民眾於半年內6次免稅進口之合理自用範圍內,並不受該新措施之影響。

  為落實執行進口次數頻繁政策,已於本年3月積極宣導快遞報關業者應詳實申報收貨人姓名及地址資料,未來針對申報姓名及地址不完整情形,將加強查核委任書,籲請快遞報關業者務必誠實申報收貨人完整資料,俾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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